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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26103号“皖西白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83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6326103号“皖西白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71号

   

申请人:金寨县将军寨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6103号“皖西白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1613号“皖西金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网站流量优化;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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