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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60326号“童年双语百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99号
申请人:深圳童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60326号“童年双语百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7424号“童年陶坊”商标、第41306525号“童年铺子”商标、第10188966号“童年’儿童公园CKP CHILDHOOD KIDS PARK”商标、第49444654号“JING+ 童年”商标、第47391271号“童年武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员工服装、易拉宝、墙体广告、手提袋、荣誉证书、宣传彩页、礼品照片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于2021年对引证商标四、五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五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四、五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健身指导课程、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以“童年”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健身指导课程、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