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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06043号“JACK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97号
申请人:上海花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06043号“JACK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53268号“JACK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牙膏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