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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58682号“资源睿成RESOURCES GROUP 资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03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34658682号“资源睿成RESOURCES GROUP

资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578号

   

申请人: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8682号“资源睿成RESOURCES GROUP 资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3671439号“资源睿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7998号“策源RE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已被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引证商标一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资源睿成”与引证商标一“资源睿成”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不动产投资咨询;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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