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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42647号“圳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3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2742647号“圳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圳宝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42647号“圳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0921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74415号“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8266号“圳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21群组商品为矫正透镜(光学)一项商品。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之外的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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