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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06587号“铁人车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055号
申请人:京铁奥博金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功诚易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06587号“铁人车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8191号“铁人”商标、第26824643号“铁人百货”商标、第38268203号“铁人 UNITRI TRIATHLON”商标、第26824644号“铁人电器”商标、第25470135号“铁人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