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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17253号“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42号
申请人:扬州星月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17253号“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0369号“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第53411844号“叙酱”商标、第53532234号“余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影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