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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678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84号
申请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567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778号“翔鹰Xiangying及图”商标、第6066646号“佰斯特及图”商标、第25382747号“盈聚YINGJU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83759号“SALEWA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88060号图形商标、第15777962A号“eagle-eye-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六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三、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四、五采取相应的行动,以清除其对申请商标造成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决定书复印件、引证商标六撤销申请决定书复印件、暂缓审理书证据原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重要识别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雷针、电解装置、报警器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各自核定使用的石灰石、建筑灰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雷针、电解装置、报警器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