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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13655号“农耕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8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3713655号“农耕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25号

   

申请人:万年县农耕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3655号“农耕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0832号“农耕”商标、第16851185号“祝福农耕”商标、第35838801号“农耕”商标、第53161793号“农耕 田园有诗”商标、第31971482号“农耕记”商标、第52755247号“农耕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农耕”,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黄油、明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干食用菌、牛奶、干食用菌、食用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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