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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19731号“W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27号
申请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19731号“W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5900号“求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78446号“唯豆 VV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93041号“WUO WASTE USE ONLY”商标(第1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发票、广告费发票、户外广告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的钟、手表、计时仪器以外的首饰盒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的钟、手表、计时仪器以外的首饰盒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手表、计时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OO”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WDO”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的钟、手表、计时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的钟、手表、计时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