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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47602号“ellique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30号
申请人: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47602号“elliqu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6191号“ELLIQU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继续有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elliquence”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