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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032036号“叶天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482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2032036号“叶天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64号

   

申请人:国医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0日对第22032036号“叶天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叶天士(1666年—1745年),名桂,字天士,号香岩,别号南阳先生,是清代著名医学家,四大温病学家之一。申请人是“叶天士”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对于“叶天士”商标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77406号“叶桂 上律老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叶桂叶天士品牌标识”已经获得了版权保护,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当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叶桂叶天士的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叶桂叶天士品牌标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的“叶天士”系列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及获得的外观专利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集药材种植、药品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制药企业,控股股东叶希林先生世代从医,主打叶天士品牌,叶是叶氏家族,天是极好、上等,士取悬壶济世的谐音字,整体代表叶氏家族用最好的品质救济众生。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含义、呼叫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8年-2021年销售合同和发票;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原料药;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药物;药用胶囊;药用植物根”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叶桂百科介绍可知,叶天士(1666年—1745年),名桂,字天士,是清代著名医学家。争议商标“叶天士”与引证商标“叶桂”指代人物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是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中文商标,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且,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叶桂 叶天士及图”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此外,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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