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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69094号“Guangzhou Greater Bay Technology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3 2022-04-28 17:50:1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069094号“Guangzhou Greater

Bay Technology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87号

   

申请人:广州巨湾技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69094号“Guangzhou Greater Bay Technology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的英文名称,与商号一一对应,且商标中的“Co.,Ltd”是有限公司的缩写,意思明确,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粤港澳大湾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Greater Bay Technology”英文可译为“大湾科技”,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粤港澳大湾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含有“Guangzhou”字样,系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其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不是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地址的作用,故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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