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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75254号“飞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71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75254号“飞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0691号“飞船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9532号“小飞船 LITTLE AIR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