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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65055号“月亮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52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0065055号“月亮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595号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5055号“月亮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006389号“月亮牌”商标、第37181254号“银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第100167号“月亮”商标、引证商标四、第5919117号“MOON”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9940591号“月亮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护领膜;干洗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液;沐浴露;去渍剂;洗洁精;玻璃擦净剂;洗碗机用清洁剂;厕所清洗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领膜;干洗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液;沐浴露;去渍剂;洗洁精;玻璃擦净剂;洗碗机用清洁剂;厕所清洗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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