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9013758号“超级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454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013758号“超级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45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5日对第49013758号“超级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太合麦田(天津)有限公司隶属于太合音乐集团。超级斩(HYPER SLASH)是申请人太合麦田(天津)有限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申请人享有包括乐队名称在内的知识产权。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在2016年成立于广州,2020年7月25日参加综艺节目《乐队的夏天第二季》后具有很高人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名称的在先商品化权,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超级斩(HYPER SLASH)标识的抢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恶意抢注了多件超级斩/HYPER SLASH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太合麦田(天津)有限公司与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
  2、爱奇艺、百度百科、南方都市报关于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的宣传页面;
  3、QQ音乐、bilibili网站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单曲的页面;
  4、搜狐、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官网关于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巡演、周边服装等的宣传页面;
  5、在先判决书;
  6、深圳市鼎群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奇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超级斩/HYPER SLASH”系申请人签约的乐队名称,该乐队成立于2016年,南方都市报、太和音乐集团、QQ音乐、爱奇艺、微博、搜狐等媒体对“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参加的比赛《乐队的夏天第二季》及该乐队相关作品进行了报道。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超级斩/HYPER SLASH”作为乐队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超级斩/HYPER SLASH”作为乐队名称,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故“超级斩/HYPER SLASH”作为在先乐队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该乐队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争议商标“超级斩”与该乐队的中文名称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申请人乐队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乐队名称权利人基于该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超级斩/HYPER SLASH”乐队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此外,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