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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95666号“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26号
申请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95666号“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及扩展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2806号“女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30681号“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68620号“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发票、广告费发票、报刊杂志摘页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以外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以外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妩”与引证商标三“无”在文字组成、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