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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28608号“NOTRE D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24号
申请人:诺特戴姆杜拉大学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28608号“NOTRE D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NOTRE DAME”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45785号“NOTRE D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在服装;围巾;腰带;运动衫;帽(头戴物);裤袜商品上注册,准予在其余商品上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服装;围巾;腰带;运动衫;帽(头戴物);裤袜商品已丧失在先商标权。该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除服装;围巾;腰带;运动衫;帽(头戴物);裤袜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在服装;围巾;腰带;运动衫;帽(头戴物);裤袜商品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以外的工作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运动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以外的工作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OTRE DAME”与引证商标“NOTRE DAME”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