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36940402号“海瑜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9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6940402号“海瑜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54号

   

申请人:李云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0402号“海瑜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86367号、第31715416号“海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和识别,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通过复审获得注册,如“ZTE中兴丝路”等商标,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6932523号“海洋贝贝 OCEAN BABY及图”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处于抽签发文程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在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现为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海贝贝”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