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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17909号“美丽瑶山 Mei Li Yao S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41号
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富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国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7909号“美丽瑶山 Mei Li Yao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5497号“美麗山”商标、第31564282号“美丽工山”商标、第22485400号“美麗山”商标、第31554745号“美丽工山”商标、第22485737号“美麗山”商标、第36699924号“美丽南山田园综合体”商标、第37910567号“美丽南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1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类复审商品上、第31类植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