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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23449号“方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487号
申请人:江苏方舟助考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23449号“方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69754号“ARK”商标、第38369002号“方舟”商标、第9794713号“方舟国际沙滩ARKBEACH及图”商标、第38359518号“方舟操作系统”商标、第27546314A号“方舟教育”商标、第38372692号“方舟编译器”商标、第18571551号“方舟:大逃杀”商标、第25836073号“方舟:生存进化 ARK:Survival Evolved”商标、第19559324号“方舟:生存进化公园”商标、第39445405号“舟方”商标、第14217931号“方舟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十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