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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96111号“译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19 2022-04-28 17:27:53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8796111号“译鲜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80号

   

申请人:茶陵县红农脐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壹对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建江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48796111号“译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217841号“译之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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