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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3793号“EASY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201号
申请人:魅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3793号“EASY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071号“伊诗莱芙 EASYLIFE”商标、第3695640号“易安居 EASY LIFE”商标、第29447773号“EASY LIFE”商标、第4166987号“EASY LIFE”商标、第14231002号“易姿兰 EASY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794070号“伊诗莱芙 EASY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19、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