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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91018号“学霸君1对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093号
申请人: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91018号“学霸君1对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4012838号“学霸1对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78333号“学霸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258号“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176219号“学霸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95378号“一对一YIDU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43456号“i对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一、四已经被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且引证商标二、四的申请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学霸君1对1”系列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引证商标一异议决定;引证商标二和四权利人“谢兰妹”名下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原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恶意注册及可出售的部分商标档案、其代理公司企业信息及代理商标档案;第21297101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申请注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全部商品项目,现已核准。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学习机;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学习机;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