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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42361号“南方生活 SOUTH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266号
申请人:上海八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42361号“南方生活 SOUTH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80332号商标、第14875303号商标、第21589531号商标、第217186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知晓并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共存协议及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高度近似的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