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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26003号“昊松 彤福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298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6026003号“昊松 彤福莱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40号

   

申请人:大连彤德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9日对第16026003号“昊松 彤福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04280号“彤德莱 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2663号“彤德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至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信息;门店照片及店面使用商标情况;宣传材料;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被申请人不具有明显恶意,显然也不属于恶意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门店照片及店面使用商标情况;微信朋友圈宣传图片;美团店铺宣传及客户评价截图;销货清单、发票及小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禁止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独立识别文字“彤福莱”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彤德莱”文字构成、呼叫、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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