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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53422号“AJOY SA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31号
申请人:锐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青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53422号“AJOY SA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JOY SAHU”是国际知名鞋履设计师的姓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70343号“AJOY SA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抢注行为,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AJOY SAHU”的介绍;时尚品牌网、YOKA时尚网、观潮网等网站关于AJOY SAHU品牌的介绍;凤凰网关于玛莎拉蒂与AJOY SAHU合作的介绍;其他相关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另案中提交的相关证据;相关微博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抢注行为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