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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7899号“粤色 CANTON FOOD
RESTAUR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20号
申请人:郑州粤色老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87899号“粤色 CANTON FOOD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303号“粤 粤色手信及图”商标、第19873678号“禾塘粤色 粤色及图”商标、第25814336号“粤色”商标、第1115466号“CANTON及图”商标、第53811366号“CANTON CAFE”商标近、第3085689号“广交会CANTON FAIR及图”商标、第9357244号“THE CANTON MAN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CANTON”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粤色CANTON FOOD RESTAURANT”与引证商标一中“粤色手信”、引证商标二中“禾塘粤色”、引证商标三“粤色”、引证商标四中“CANTON”、引证商标七“THE CANTON MANSION”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广告策划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广交会CANTON FAIR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CANTON”为解放前采用的威妥玛拼音的“广州(旧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