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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04281号“啡冷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21号
申请人:北京食味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4281号“啡冷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啡冷萃”指定使用在咖啡用调味品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