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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039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223号
申请人:默沙东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3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1582号“嘉憬JARG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5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三年不使用裁定书、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的介绍材料、申请人宣传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子公司出具的财务情况说明书、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部分营业执照、申请人相关产品推广材料和包装图片、荣誉证据、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关于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维生素制剂;护肤药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婴儿奶粉;驱昆虫药;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现核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哺乳用垫”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消毒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白朊制剂;净化剂;防蛀剂;牙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白朊制剂;净化剂;防蛀剂;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