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9642521号“凤凰娱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71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642521号“凤凰娱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14号

   

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42521号“凤凰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624号“凤凰及图”商标、第7120839号“鳯凰收藏 PHOENIX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9845735号“凤凰动漫 PHOENIXTOONS”商标、第10418294号“凤凰传媒 PHOENIX MEDIA”商标、第23779265号“凤凰美术馆”商标、第40015173号“凤凰书苑”商标、第40024388号“凤凰书院”商标、第44858936号“凤凰动漫 PHOENIXTOONS”商标、第44863930号“凤凰及图”商标、第41626369号“凤凰”商标、第5169246号“鳯凰生活”商标、第7835980号“鳯凰珠宝”商标、第22953469号“金凤凰及图”商标、第22961918号“小凤凰”商标、第41626368号“凤凰 phoenix”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十五处于等待协商实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海报;期刊;建筑模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至十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五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至十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