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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87252号“SANB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35号
申请人:苏州山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7252号“SANB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32442号商标、第11226401号商标、第25246899号商标、第3761609号商标、第33884500号商标、第22703607号商标、第33009392号商标、第7153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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