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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02826号“CLUB T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32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102826号“CLUB T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62号

   

申请人:西藏涛搏电竞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02826号“CLUB 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01086号、第10109721号、第6608850号、第19393931号、第11954106号、第42693611号、第137694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会对申请商标产生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全部服务上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TOP”,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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