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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66826号“绿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3864号
申请人:绿建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66826号“绿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0514号“绿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银龙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