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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16581号“大C柠檬茶室BIG C LEMON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1096号重审第0000001192号
申请人:霍子康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1096号《关于第48516581号“大C柠檬茶室BIG C LEMON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2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当权利主体缺失,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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