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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34763号“小乌龟归壁布壁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43号
申请人:盐城市丝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灵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4763号“小乌龟归壁布壁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976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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