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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63451号“发条借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649 2022-04-28 15:47:53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563451号“发条借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79号

   

申请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63451号“发条借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2114号“发条网 FTIAO.CN及图”商标、第21065548号“发条物管 PROPERTY MANAGEMENT CLOCK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性文字“发条”,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保险信息;保险承保;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的贷款;电子转账;借记卡支付处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投资经纪;融资服务;基金投资;信用卡支付处理;电子钱包支付服务;信用社”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案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的贷款;电子转账;借记卡支付处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投资经纪;融资服务;基金投资;信用卡支付处理;电子钱包支付服务;信用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王阳
肖琦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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