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312269号“LEMANCH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44号
申请人:杭州亦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12269号“LEMANCH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也并未突出“CHN”,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 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LEMANCHN”,其包含了英文“CHN”,该标志含有“CHN”为中国(CHINA)的英文缩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