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15732494号“HEYSUS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希途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32494号“HEYSU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30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7年07月21日至2020年0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在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1.产品及外包装照片、产品图册、宣传海报、申请人官网宣传销售页面;
2.申请人与代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瑕疵,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4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公文包;旅行包;行李箱;皮垫;手杖;马具配件;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月6日止。另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商标在“毛皮;伞”商品上被宣告无效。2020年07月2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 “TRIFORCE”、“骇斯”、“HONTUS”、“美趣时”等10件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及外包装照片、产品图册、宣传海报、申请人官网宣传销售页面,均属于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形成时间、使用主体难以确认;证据2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未体现商标标识,且鉴于购销合同制作的容易性,以及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有多个商标,因此难以认定发票与购销合同系唯一对应关系,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存在,也只能证明申请人从他人处购买箱包商品,不足以证明其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公共市场领域流通。另,在案证据仅涉及箱包类商品,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垫;手杖;马具配件;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