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510663号“蚂蚁企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8860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0663号“蚂蚁企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3764号“蚂蚁职信”商标、第21069705号“小蚂蚁”商标、第11208526号“大蚂蚁”商标、第17869470号“蚂蚁云商”商标、第19821130号“蚂蚁电竞”商标、第20310541号“蚂蚁洗车”商标、第19886284号“蚂蚁汽配”商标、第37248026号“蚂蚁课堂”商标、第54700580号“蚂蚁快贴”商标、第55065162号“蚂蚁蒸汽电子烟”商标、第56151540号“蚂蚁快印”商标、第18418050号“蚂蚁创投”商标、第51301641号“蚂蚁密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十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