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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24971号“尚好名酒场SHANGHAOMINGJIU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68 2022-04-26 18:41:3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924971号“尚好名酒场SHANGHAOMINGJIUC

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573号

   

申请人:四川尚好名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24971号“尚好名酒场SHANGHAOMINGJI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222号“尚好”商标、第8688340号“尚好健康世界”商标、第12150513号“尚好健康世界”商标、第15910819号“真尚好REALLYIS GOOD”商标第48238386号“尚好管业”商标、第6485717号“好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3509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拍卖、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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