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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417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12号
申请人:屈兴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41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3900号“STEM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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