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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66567号“先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62号
申请人: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6567号“先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14年8月份就注册过“先健”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25694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疗按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先健”,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其他商标,并不意味着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就当然能够与他人已经注册的近似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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