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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56527号“II-POW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660 2022-04-26 18:41:3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6756527号“II-POW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56527号“II-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310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7年07月21日至2020年0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证据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存在合法、有效、真实的使用。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I-POWERR”商标使用证据的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其与复审时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实审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持任何异议,并认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二、被申请人愿意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综上,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大客车;卡车;小型机动车;摩托车;汽车;房车;陆地车辆推进装置;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子”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I-POWERR”商标使用证据,与复审商标无关。其次,上述证据为网页截图或照片证据,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在无其他带有复审商标且关于复审商品的交易文书、票据等证据的佐证下,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复审商品上。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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