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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9235号“JA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684 2022-04-26 18:41:3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949235号“JA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8998号

 

申请人:新疆贾萨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9235号“JA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4875号“JAM.BLUE COFFEE”商标、国际注册第1571404号“&JAM BY SAKI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仅获得果酱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文字“JA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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