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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26705号“阿仫的三无雪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6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326705号“阿仫的三无雪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10号

   

申请人:广西手作幸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26705号“阿仫的三无雪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0287号“阿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阿仫”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阿么”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三无”一般是指“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批准文号”的产品,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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