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9548985号“wei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1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548985号“wei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75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48985号“wei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2300787号“伟沃WEIWO及图”商标、第24009793号“唯我WEIWO”商标、第19871268号“唯沃WEIWO”商标、第28938469号“微喔WEIW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于2022年1月6日刊登于第177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于2022年2月27日刊登于第1781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weiwo”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部分“WEIWO”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郑婷

2022年03月04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