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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10716号“壮美八桂ZHUANGMEIBAG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20号
申请人:中海丝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10716号“壮美八桂ZHUANGMEIBAG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79429号“八桂壮美BAGUIZHANG MEI FOOD BGZ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93860号“壮八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壮美八桂”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八桂壮美”,引证商标二“壮八桂”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