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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01636号“奥舟aozho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7643号重审第00000013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宿迁市协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7643号《关于第8701636号“奥舟aozho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第65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权利人系睢宁可信达家具厂,原告于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睢宁可信达家具厂于天猫网站开设了“奥舟家居旗舰店”,经查询该店铺后台订单信息及订单快照,其于指定期间内有多笔订单销售了奥舟电脑桌、衣柜、储物床等商品,虽然订单及网页快照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奥舟”,但考虑到其未改变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故可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鉴于电脑桌、衣柜、储物床等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的“办公家具;办公桌(家具);家具;床垫;床架(木制);金属家具;阅书架(家具);餐具架”商品系类似商品,故可维持诉争商标于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竹帘;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诉争商标于“办公家具;办公桌(家具);家具;床垫;床架(木制);金属家具;阅书架(家具);餐具架”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于“竹帘;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权利人系睢宁可信达家具厂,申请人于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睢宁可信达家具厂于天猫网站开设了“奥舟家居旗舰店”,经查询该店铺后台订单信息及订单快照,其于指定期间内有多笔订单销售了“奥舟”品牌的电脑桌、衣柜、储物床等商品,其显示的“奥舟”商标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故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睢宁可信达家具厂实际使用的电脑桌、衣柜、储物床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办公桌(家具);家具;床垫;床架(木制);金属家具;阅书架(家具);餐具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办公桌(家具);家具;床垫;床架(木制);金属家具;阅书架(家具);餐具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显示其对复审商标在竹帘;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竹帘;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办公桌(家具);家具;床垫;床架(木制);金属家具;阅书架(家具);餐具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