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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023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436号
申请人:华晨新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2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44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图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